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日前,国家粮食局修订完善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印发了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根据我国粮食流通发展的现状、特点和趋势,对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方式、统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并重点突出了产业经济统计。 统计对象主要包括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粮油机械制造企业、粮油科学研究课题承担单位以及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 此次修订后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统计内容则涵盖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流通统计和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油仓储设施状况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统计等五大方面。 当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粮食从生产出来进入市场,到最终消费,一般要经过加工、转化等环节。近年来,不少粮食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改变了“买原粮、卖原粮”传统经营模式。 谈到修订后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突出产业经济是出于何种考虑,国家粮食局调控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粮食流通方式的这种变化,客观上要求把粮食产业经济纳入粮食流通统计。“十三五”时期将是全面释放粮食产业经济活力的转型期,为促进粮食“产购储加销”一体化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粮食产业经济健康发展,新修订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充实了粮食产业经济统计指标,主要包括产能、产量等实物指标,研发投入等技术指标,以及产值、利税等经济指标,以科学反映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益等情况。 随着信息技术在统计上的广泛应用,目前统计对象通过互联网直报统计报表成为统计机构采集统计数据的主要方式。 为此,国家粮食局组织开发了“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已于2016年正式启用。统计调查对象可通过该系统填报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用户也可先登录国家粮食局网站,填写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直报系统进行填报。填报统计报表的有关事宜可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 据记者了解,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快推进,涉粮企业如果不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义务,将影响企业的信用状况。今后,严重失信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 国家粮食局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完善“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功能,加强与有关科研机构合作,通过政府购买劳务等形式提高统计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增强统计分析的专业性。同时,适时组织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切实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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